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自主管理制度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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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單位申請認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一)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設立許可或登記文件
      。
(二)符合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當年度開班計畫。
(四)訓練經費概算分析。
(五)切結書(如附表二)。
(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制度自評表(如附表三)。
    訓練單位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在二個以上者,應註明不同職業訓
    練機構之名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