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自主管理制度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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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安署受理申請後,應就第五點至第七點相關文件進行初審,初審符
    合規定者,由本部進行審查;初審或審查時,未符合規定者,得令其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