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12 條
對保護期間之勞工為適性評估者,雇主應將第六條、第七條之評估結果與
最近一次之健康檢查、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提供予
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由醫師依附表三,提供工
作適性安排之建議。
雇主應參照前項醫師之建議,採取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對其建議有疑慮
時,應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
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