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13 條
雇主對於前條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
,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
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尊重勞工意願,並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
平等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對於雇主所採取之母性健康管理措施,有配合之義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