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14 條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
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保存及管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