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3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
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
保護:
一、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
    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二、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
    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