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11 條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
七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一、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