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者報請備查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 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資料有誤或缺漏,經通知限期提供,屆期未提供。 三、未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