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14 條
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主動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
一、停業或歇業。
二、原申請認可條件變更致資格不符。
三、考量營運因素終止辦理顧問服務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