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15 條
顧問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辦理顧問業務,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
管理手冊,據以執行。
前項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資格及訓練。
三、儀器設備資料及清單。
四、顧問服務執行程序。
五、文件及紀錄管制。
六、顧問服務之管理及審查。
七、顧問服務年度業務報告。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所定執行業務與實施管理之文件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