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顧問機構執行顧問服務之實績及品質情形,實施查核,
並將查核結果公開之。
前項查核結果,顧問機構有應改善之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
善,並由其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第一項之查核及第六條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