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20 條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查核顧問機構之業務,並要求其提出證明
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顧問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