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機構有前二條規定之情形,其相關人員有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偵辦;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視違反規定情節之輕重 ,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顧問機構經前項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 提出認可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