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8 條
從事工業通風設計施作、維護管理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
問機構之工業通風技術顧問人員:
一、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理工或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並修畢工業
    通風或流體力學相關課程至少三個學分,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二、工業安全、職業衛生、冷凍空調、環境工程技師,且工作達一年以上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