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9 條
從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工作達一年以上,且具符合職業衛生技師資格,
並經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條之二附表二之一所定勞工作業環境
監測及暴露評估訓練課程合格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暴露評估技術顧問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