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登記類型發給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如下:
一、標準登記:五年。
二、簡易登記:二年。
三、少量登記:二年。但少量登記之低關注聚合物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前項簡易登記、少量登記之核准登記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登記人
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後發給新登記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