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9 條
新化學物質符合科學研發用途、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公告者,申請人除使用登記工具繳交評估報告外,應另繳交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