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18 條
運作者歇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時
,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於知悉前項情形時,應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