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6 條
運作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
,不得運作。
本辦法施行前,已於國內運作第二條之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於本辦
法施行後一年內取得許可文件,附表一有變更者,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