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前條申請案,應自受理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許
可結果通知運作者,必要時得延長三十個工作日。但因可歸責於運作者之
事由,而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成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