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化學品,優先適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有機溶劑中毒
預防規則、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及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之相關設置危害控制設備或採行措施之規定。但依前開法規所定方法,仍
未能降低暴露風險者,雇主應依本辦法設置危害控制設備或採取更有效之
危害控制或管理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