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4 條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
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
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