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6 條
第四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雇主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
、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
更後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