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5 條
前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應使用下列一種以上之安全評估方法,以評估及
確認製程危害:
一、如果-結果分析。
二、檢核表。
三、如果-結果分析/檢核表。
四、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
五、失誤模式及影響分析。
六、故障樹分析。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同等功能之安全評估方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