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2 條
辦理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事項,應收規費之項目如下:
一、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展延、變更與授權之審查,及資訊重製或複
    製。
二、產品型式驗證之驗證行政。
三、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補(換)發、授權及展延之審查。
四、構造規格特殊產品採用適當檢驗方式之審查。
五、具結先行放行、展延及變更之審查。
六、申請為驗證機構認可之審查及認可。
七、產品免申報登錄、免驗證、展延與變更之審查,及資訊重製或複製。
前項各款之費額,如附表。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