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4 條
申請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應繳納驗證行政
規費,並得由驗證機構代收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