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8 條
繳納規費,應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送達、以現金繳納
、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等多元化繳費方
式為之。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轉帳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或
其委託之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