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強化國際及兩岸勞動交流費用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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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且辦理參與國際性勞工組織
    或推動兩岸勞動事務交流者。
    前項工會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國性總工會。
(二)全國性各業工會聯合會。
(三)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已獲本部其他同性質補助之工會,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