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強化國際及兩岸勞動交流費用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4
四、申請單位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補助者,應於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之會
    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資料者,不予受理:
(一)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二)申請表(附表一)。
(三)經費申請表(附表二)。
(四)實施計畫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五)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表三)。
    辦理同一計畫有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內確實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