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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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2.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
      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
    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
    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第
    一項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