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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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款處理規定如下:
(一)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
(二)為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興辦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針對僱
      用員工九十九人以下(含九十九人)者優先補助,或另有提供延後
      收托及夜間托育者,對於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實支數提高補助上
      限比率為百分之九十辦理。
(三)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
      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
      限。
(四)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有變
      動者,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違者不予補助或刪減補助;年度結束
      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
      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之雇主,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
      應主動告知地方主管機關。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
      撤銷該案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七)接受補助之雇主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接受補助之雇主,其辦理結報及撥款方式如下:
      1.托兒津貼:
     (1)依本部核准金額,於每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及檢附雇主
          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支用單據正本、成果報告表(附件二之七
          )送至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支用單據包括印領清冊(附件
          二之六)或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
     (2)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於影
          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
          辦人員蓋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2.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1)依本部核准金額,第一期之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八月三十一日
          前,第二期之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十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並
          檢附本部補助項目設置設備之支用單據正本(支用單據黏存單
          須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成果報告表(附件一之三、
          附件二之七),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2)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於影
          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
          辦人員蓋章,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3)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
          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
      3.雇主依前二目規定辦理結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受理
        :
     (1)逾前二目所定結報之期限(以掛號郵寄辦理者,以郵戳為憑)
          。
     (2)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九)接受補助之雇主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前款規定檢附資料
      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接受補助之雇主依第八款規定檢附支用單據影本,且留存支用單據
      正本者,應妥善保存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如發現接受補
      助之雇主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損毀、滅失等情事
      ,應依情節輕重對其申請之補助案件酌減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接受補助之雇主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得
        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