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直轄市政府每月應函報執行績效予本部發展署各分署,並副知本部 發展署。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檢視辦理情形後,應將檢視結果函復直 轄市政府,並副知本部發展署。 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得視實際需要,對直轄市政府進行 輔導訪視,直轄市政府應予配合,並依所提意見改善。 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應依各計畫評量標準,辦理督導考 核。 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及本部發展署應將督導考核結果及改善情形提報 評核小組,作為整體評核項目之一。 督導考核相關規定未盡事宜,本部發展署得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