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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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直轄市政府應於委辦期間屆滿或終止委辦後六十日內,將所完成之
      工作、辦理進度與未完成案件等相關公文檔案及資料移交本部發展
      署各分署、退還賸餘款項及辦理財產點交,由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接
      續處理。移交後所生爭議可歸責於直轄市政府者,直轄市政府應負
      相關責任。
      直轄市政府應於委辦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就執行成效及後續規劃準
      備,向本部發展署提出說明報告;逾期未提報者,視同放棄接辦,
      由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收回辦理。
      經評核小組整體評核後,由本部發展署陳報本部評核結果,以決定
      委辦期間屆滿後之辦理方式。本部發展署並應於委辦期間屆滿前三
      個月,以書面通知直轄市政府決定結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