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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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惟所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已確能支應現有全體勞工未來退休之支用仍有餘額者
    ,尚可申請動支該餘額作為資遣費之用,為明確申請動支之程序,爰
    訂定本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