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3
三、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動支當時,事業單位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
      專戶內之已提存數資料。
(二)申請動支當時,事業單位現有全體及預計資遣後留存勞工之人數、
      年資、薪資表冊。
(三)勞工資遣費發放清冊:發放資遣費之金額資料,由事業單位將所填
      具合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
      休基金給付通知書繕造成冊。
(四)計算報告須由精算師簽証出具,其內容包含如下:
      1.資遣後留存之勞工人數。
      2.依申請動支當時之員工個別薪資,就前項所述日後達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退休者,請領退休金現值之總和。
      3.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申請動支當時已提存數扣除前
        項退休金現值總和後之餘額。
(五)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所提供計算報告之資料屬實。(格式如
      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