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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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程序:
(一)文件:事業單位檢送之上述有效文件及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
(二)時限: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天內核
      定為原則。
(三)發放方式: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將資遣勞工發放清
      冊逕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具勞工抬頭支票寄由事業單位勞工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發勞工本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