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7
七、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請事業單位於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
    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之用後,提出其未來提撥率之擬定(或調整)資
    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