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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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職務再設計申請書及個案資料表正本。
  (二)用人單位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所提申請適用個案將僱用承諾書或其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投保
        人投保證明文件及僱用證明文件影本。但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
        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應檢附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
        證明文件影本。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工作保障法規,足額進用身
        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證明文件影本(依
        規定無定額進用適用者免附)。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前項應備文件未備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應於十四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