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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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單位備齊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並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審查及核定:
  (一)資格審查:依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二)實地訪視:針對資格審查合格之申請案,安排相關專長之輔導委
        員現場訪視瞭解評估,並填寫評估報告表。
  (三)審查核定:
        1.申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
          輔具之協助即可解決其持續就業問題,且改善金額於一萬元以
          下者,得不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定。
        2.申請案之改善金額逾一萬元者,應邀請三位輔導委員召開審查
          會議進行審查。
        3.審查項目包含改善項目或建議改善事項之必要性、是否屬於職
          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之雇主責任、申請單位中高齡及高齡勞工
          人數、經費預算之合理性、能否解決勞工在職場上之問題及困
          難等。
        4.於核定申請案時,核定內容應含補助類別、項目、內容、數量
          、地點及金額等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