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單位備齊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並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審查及核定:
(一)資格審查:依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二)實地訪視:針對資格審查合格之申請案,安排相關專長之輔導委
員現場訪視瞭解評估,並填寫評估報告表。
(三)審查核定:
1.申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
輔具之協助即可解決其持續就業問題,且改善金額於一萬元以
下者,得不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定。
2.申請案之改善金額逾一萬元者,應邀請三位輔導委員召開審查
會議進行審查。
3.審查項目包含改善項目或建議改善事項之必要性、是否屬於職
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之雇主責任、申請單位中高齡及高齡勞工
人數、經費預算之合理性、能否解決勞工在職場上之問題及困
難等。
4.於核定申請案時,核定內容應含補助類別、項目、內容、數量
、地點及金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