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雇主經核定補助後,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現場、電話查核及評鑑,並提供本計畫 相關文件備查。 (二)經查核有缺失者,應依限完成改善。 (三)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各項輔導追蹤事宜。 (四)補助項目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