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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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雇主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並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向原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申請補助並辦理核銷;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
      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尚有結餘款或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
      他衍生收入,應予繳回: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申請適用個案之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投保人投保證明文件及僱
        用證明文件影本。但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
        險之投保單位,應檢附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於
        申請時已檢附者免附)
  (四)成果報告正本。
  (五)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正本。
  (六)原始憑證正本。
      前項應備文件未備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應於十四
      日內補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