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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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二)本計畫執行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本計畫輔導委員之邀請及安排。
(四)本計畫之宣導、教育研習、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核定、補助款
      核發、就地審計、訪查補助款使用情形、追蹤持續就業後續狀況及
      滿意度調查等事項。
(五)本計畫示範觀摩會、座談會或成果發表等活動之辦理。
(六)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七)得徵選具職務再設計評估、研發、設計、改良、改裝及製作能力之
      機關(構)或團體,擔任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