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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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受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轉介。
(二)實地訪視雇主,將改善內容、方式、製作期程及所需費用等,報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
(三)依中高齡者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改善、輔具
      使用與後續追蹤輔導工作。
(四)撰寫中高齡者改善成果報告及經費請領核銷作業。
(五)統籌受委託轄區輔具回收、改良及再運用事項。
(六)辦理教育訓練。
(七)統計分析申請案件相關數據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