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第 10 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
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