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第 12 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
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
請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