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第 5 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
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其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