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10 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必要資料之查詢、取得、處理及保管方式等
,應建立內部規範,依業務性質設定各級人員之存取權限,定期檢視其妥
適性,相關機制並應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