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11 條
本辦法所定必要資料之提供,主管機關得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由銀
行法所定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徵信事業)辦
理之。
第八條至前條規定,於徵信事業準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