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12 條
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及徵信事業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事業
單位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