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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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辦法第三十四條之三及第三十六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如下:
(一)聘前講習完訓證明(本國雇主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或家庭幫傭者需檢附。但可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
(二)代雇主參加講習者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具共同居住或代雇主行使
      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三)代雇主參加講習者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雇主委託符合親等關係代參加網路講習者需檢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